如果外国人拥有定居许可或居留许可,并且有足够的居住空间,则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准在德国居住。
例如,如果外国人持有定居许可证或自雇居留许可证,则外国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居留许可证。此外,婚姻必须在外国人获得许可时已经存在,并且外国人的逗留时间预计超过一年。如果外国人持有以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受雇或自雇),配偶也可以从事工作。
如果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仍然可以酌情授予居留许可。
如果父母双方都持有居留许可或定居许可,并且孩子与父母一起移居德国,则外国人的子女(18 岁以下)亦可以申请居留许可。
家庭团聚的先决条件是家庭成员有适当的居留许可。
这里有两种可能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定:
1) 居留许可将发给
德国人的外国配偶,
德国人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一个未成年的单身德国人的父母,以于照顾。
如果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有惯常居所。 (第 28 条居留法)。
2) 外国人家庭团聚:
为了家庭团聚成功,需要提前办理入境签证。
这必须在原籍国的德国在外国代表处或在家庭所在国的德国大使馆申请。相关当局在做出有关签证的决定之前将需要一些证据。由于通常需要原始文件,德国家庭成员也可以向主管移民办公室提供适当的证据。
至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联系以了解您开始家庭团聚过程所需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