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10/2009欧共体规定(Visakodex), 法规 (EC) No. 810/2009 – 所谓的签证代码 – 于 2009 年 10 月 5 日生效。该法规自 2010 年 4 月 5 日起在申根国家生效。
根据居留权,签证是独立的居留许可(居留法第4条,第1段, 第2句),它可以作为符合欧洲法律签发的申根签证或作为国家签证。签证申请提交给德国驻外外交使团。
机场过境签证(通过成员国其中一个或多个机场的国际过境区的签证)。
由申根区成员国其中之一国所签发的申根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与欧盟申根成员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申根成员相关的整个申根区内自由流动,直至其有效期和时间限制。
根据申根成员国的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签发的签证类型,旅行类型和其他相关情况,对相应签证有不同的限制。
“C”类代表短期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申根地区停留一段时间,具体取决于签证的有效期。根据旅行者旅行的目的,这一特定类别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 最多 90 天的单一签证。
– 最多 5 年的多次签证。
申根签证(C 签证)可以出于多种原因申请:
单次入境签证只允许其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入申根区一次,如贴在护照上的签证标签所示。一旦签证持有人离开申根区,即使他没有在签发签证的大使馆允许的天数内停留,他也无法返回申根区。
根据多次签证法典第24 条例,第 2 段,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五年。据此,真诚善意及毋庸置疑的勤密常旅客和频繁常旅客(特别是商人、政府雇员、居住在这里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或经 常留在成员国的第三国国民的家庭成员)如果可能,应获得此类签证。这应该使经常需要出发的人士更容易出行并减轻行政负担。只要您在180天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90天,您就应该能够根据经常进出。德国申根签证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可以让申请人进入整个欧洲的申根区。
D签证适用于在德国长期逗留90天以上。它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他们需要一个特定的逗留目的,例如跟您的配偶团聚、留学、就业、或开始工作,例如自雇,欧盟蓝卡,研究员,高资历的人。
D签证通常签发三个月,但也可以签发长达十二个月,并且必须说明其持有人是否被允许在德国工作。国家签证的签发通常取决于移民当局的批准。
在D签证的基础上,入境后方可签发德国居留许可。除了在德国逗留和体验,D签证也适用于其他申根国家的短期逗留。
根据您的国籍,您可能需要签证才能进入德国。德国是许多世界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之一。
非欧盟和非欧洲经济区国民如希望留在德国超过三个月(例如:学习、研究、就业、家庭团聚等等 ),必须在进入东道国之前,到主管的外国使团(领事馆或大使馆)申请德国国家签证( D 签证)。除以下公民外,其他国家公民必须在进入德国前必须申请并获得长期居留签证: